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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相关问题
添加时间:2015-4-9    阅读次数:3950
 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之前就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在先的著作权。在先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为了权利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国家建立了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那么,在各种商标案件中,判断是否拥有在先著作权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在商标案件中,主张拥有在先著作权的一方会提交著作权登记证等相关证据,首先要比较该证据的产生时间与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如果此类证据的产生时间要晚于商标的注册申请日,那么主张证据一方无法证明其拥有在先著作权。

  另外,还要注重涉案商标中的图形是否构成作品及作品的完成时间和归属问题。如果商标中的图形不构成作品,即无法证明其拥有在先著作权。如果主张著作权的图形或图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美感,属于美术作品,就应当予以保护。

  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属于自愿原则,著作权登记证的证明效力相对较弱,通常需要其他相关证据相互佐证。单独的只有时间先后的著作权登记证不足以证明其拥有著作权。商标案件涉及在先著作权需要提交证据时,当事人尽量要提交除著作权登记证之外的其他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也要注意不要侵犯美术作品等在先著作权,商标图样一定要具有独创性,不要复制模仿他人的作品,如果不重视这点,很容易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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